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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5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石台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联系(地址:石台县牯牛降路5号;电话:0566-6022142,邮箱:2669368183@qq.com,邮编:245100)。
一、总体情况
2025年,石台县交通运输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致力于打造信息开放、政策透明、结果公开的政务公开体系。本年度,我局在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主动公开。2025年,我局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发布信息148条,点击量48572次。一是深化公开内容。根据政务公开工作重点,重点围绕工作推进、应急预案、财政预决算和主动回应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重点栏目加大公开力度,如:及时发布涉企检查清单、防汛防台风工作安排、客货运许可公示等,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二是完善信息审核制度。对政务公开信息严格“三审三校”制度,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三是强化政策解读。如:及时发布“乘坐黑车危害解读”,提醒群众拒绝乘坐黑车,维护良好的出行交通环境。
(二)依申请公开。2025年我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信息,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我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网站的信息管理,明确专人专岗负责,相关股室、二级机构协同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职责统一,分工明确”的工作机构,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强化层层审核;及时调整内容与栏目不匹配的信息,如:客运货运许可公示从工作推进栏目调整至许可结果,将动态新闻等内容从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栏目调整至新闻发布等,保障信息公开准确规范;及时排查清理历史无效信息,如:发布最新的综合执法人员名录库及监督方式,清理老旧无效的名录库,保障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根据相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公开目录,规范信息编排体系,确保公开的信息分类准确规范,方便群众检索查阅,同时做好定期巡检,保障信息公开平台的稳定运行。
(五)监督保障。根据县政府办的要求,及时纠正调整本单位的办公时间和股室分管责任人,公开办公电话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发现公开信息中存在的问题,维护良好的政府形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33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35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虽然我局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因工作调整造成政务公开人员工作经验不足,专业能力有待加强。二是单位各股室关于政务公开工作联动性有待提升等。三是政策解读和主动回应的力度还需提升。
下一步工作安排。一是不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素养。二是持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做到主要领导统一抓取,分管领导各司其职,各股室相互配合,相关人员具体落实的工作体系。三是持续强化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群众满意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