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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3年以来,我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聚焦发展大局、保障改善民生、创新优化服务,在县政务公开办的指导下,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各项工作。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3年共主动公开信息734条,其中政策法规信息16条;重大决策公开信息5条;规划计划、工作总结、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公开信息9条;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信息4条;机构领导、人事信息7条;财政资金、财政预决算(含“三公”经费)、财政专项资金111条;应急管理信息6条;权责清单调整情况、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行政权力执行信息78条;招标采购信息8条;新闻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监督保障信息33条;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儿童福利和孤儿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其他救助、未成年人保护、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保障等群众关心关切信息433条,其它信息24条。
(二)依申请公开
2023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发生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案件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
对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石台县县人民政府官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2023年,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要求,在石台县人民政府官网上主动公开文件294条。
(四)平台建设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一是落实各项政务公开制度。在建立健全相关政务公开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制度的落实,细化公开范围,优化公开程序,健全工作机制;二是对所公开事项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公开内容合法性、准确性、严肃性,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不断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三是在政务公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集中展示;四是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安全,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实行“谁公开,谁负责”制度,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五)监督保障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成立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公开的日常组织实施工作,并做到分工清楚,责任到人,积极整改测评问题,严格执行信息“三审”制度和信息公开各项制度。2023年,对外发布信息后未收到群众有关意见和建议,我局未发生因政务公开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2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2023年我局在政府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监督检查力度不够,信息更新还不够及时;二是政策解读质量不高,形式单一。
(二)改进措施
2024年我局将积极督促改进,加强工作指导,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整体提升。一是认真梳理,逐步扩大信息公开内容,对原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确保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是组织学习优秀单位先进经验,加强政策解读广度和深度,增加图解、负责人解读、媒体解读等多种形式解读,提升解读含金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