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住建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 (2019) 60号)要求,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统计数据撰写。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组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石台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石台县住建局办公室联系(地址:石台县政务新区住建局,邮编:245100,电话: 0566-6022743,传真: 6022743)。
一、总体情况
2019年,石台县住建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着力配合好县内网站平台建设,及时做好信息收集与发布工作,政务公开实效得到进一步提升。
(一)主动公开情况。县住建局围绕重点领域,加大主动公开力度,依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规范(2019年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设置“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预公开、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提案议案办理、机构设置、财政资金、应急管理、精准脱贫、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行政权力运行、双随机一公开、网上政务服务、招标采购、新闻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监督保障、部门动态、人事信息、工作总结、在线办事、保障性住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住房救助、出水厂水质检测信息、重大建设项目、房地产市场监管”等30项一级目录。重点领域类目录中政府机构、政策解读、财政资金、重大决策预公开、公共资源配置、社保兜底脱贫、公共监管、 三大攻坚战、“放管服”改革、建议提案办理、社会公益事业及重点民生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负责人解读、部门和专家解读、规划计划落实情况、年度重点工作分解执行及分解情况、行政权力运行、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执行效果评价、高质量发展等19项一级栏目。2019年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332余条,基本实现住建领域全覆盖。
1.《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机构设置公开情况。本年度公开机构设置类信息17条,其中机构简介1条、内设机构1条,下属单位2条,局领导简介6条、领导活动7条,包含了机构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局领导姓名、职务、分管工作等信息。
2. 《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划计划信息公开情况。本年度公开规划计划类信息9条,其中专项工作规划4条、年度工作计划5条。
3.《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公开情况:本年度公开2019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2019年度“三公”经费预算、2018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以及专项资金和部门项目等财政资金信息9条。
4.《条例》第二十条第(十)项: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公开情况。本年度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信息30条。
5.《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项:应急管理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加大公共卫生应急公开力度,公开《县供水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石台县房屋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住建领域应急预案信息5条,预警信息 2条,应对情况7条。
6.《条例》第二十条第(十四)项:公务员招考公开情况。本年度,我单位未招录公务员,未产生招考信息。
7.《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项: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落实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17条;棚户区改造信息公开 4条;农村危房改造信息说明4条;出水厂水质监测信息按季度更新4条;房地产市场监管15条。坚持“应解读、尽解读”、“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本年度共发布本级解读材料5件,上级政策解读9条,涵盖图片、文字等多渠道方式解读。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19年我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件,未产生依申请公开情况信息。
(三)加强信息管理建设。一是明确工作机构,确立由本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各股室密切配合、专人负责的工作机制。二是健全工作制度,县住建局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等多项制度,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积极参加县政府举办的业务培训,组织机关干部专题学习《条例》。根据主管部门测评反馈的问题,明确整改任务和整改时限,及时完成整改,确保工作实效。
(四)公开平台建设。一是落实网站集约化建设工作。二是规范公开标准。三是拓宽公开渠道。
(五)监督保障。一是压实责任主体,将公开工作落实到每个责任股室,把相关工作情况纳入年底股室工作考核,对工作不得力的责任部门或股室,取消评优资格。二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通过社会评议等方式,接受广大群众信息监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20 | -12 | 4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39 | +1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18 | 1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 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合计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本年度办结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中互联沟通较少,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不及时,工作主动性较差。
(二)改进情况:下一步将加强对新修订的《条例》学习频次,提高局全体干部职工对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注重加强股室间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做好信息公开第一时间审核把关和发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