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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在本单位公开目录(https://www.ahshitai.gov.cn/OpennessAnnualReport/show/4363.html)。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县统计局办公室联系(地址:石台县曙光西路8号,邮编:245100,电话0566-6025341)。
一、总体情况
2021年石台县统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和信息公开意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稳步推进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统计公开透明度。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务内容。2021年度,石台县统计局主动公开财各类信息153条。其中,部门动态58条,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17条,财政资金7条,主动回应7条,监督保障3条,政策法规2条。点击量为14984次。
2、准确发布经济指标数据。石台县统计局按月公开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经济形势。全年发布统计信息与经济运行情况14条、统计公报3篇。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县统计局在办公地点设立了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受理公众通过当面、网络、信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21年县统计局依申请公开信息0条,也未收取任何费用。
(三)政府信息管理。石台县统计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定专门处室、专人负责,不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着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管理水平。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加强政务网站管理。并且不定期开展自查,并根据自查结果做好自纠和整改,确保信息公开内容准确、规范。
(四)公开平台建设。做好机构设置、机构领导、组织人事、政策解读、工作动态等动态专题栏目更新维护,保证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同时高度重视回应群众关切工作。
(五)监督保障。积极参加县政务公开办组织的政务公开培训和推进会,按照要求及反馈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及时对照第三方考核结果高质量完成整改。积极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加强培训学习,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能力和效率。严格规范信息发布工作遵循的“三审制度”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基本原则,确保政务公开内容安全、有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一是本单位本系统自行组织的政务公开培训力度还不够,主要以参加县政务公开办组织的培训为主;二是信息发布不及时;三是政策解读方面薄弱。
(二)改进情况:组织职工对新修订的《条例》进行学习,切实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标准化推进政策解读,丰富创新解读形式,提高解读质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