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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3年,石台县统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统计职责、服务大局。进一步将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和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打造法治政府紧密结合起来,把政务公开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增强公开实效、统计公信度,推动工作任务落实,促进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主动公开
2023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着力建机制、强保障,完善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加强统计领域信息公开。2023年,全年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61条,包括统计信息47条,其他信息213条。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皖政务办秘〔2020〕5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依申请公开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闭环管理制度。
2023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发生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石台县统计局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制定石台县统计局政务信息公开“三审三校”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政府信息更新及时、发布规范,公开内容规范合法合规。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根据实际情况,强化服务意识,畅通服务渠道,不断充实完善石台县统计局网站栏目内容,调整优化政务公开目录设置,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发布会、统计月报等及时更新维护统计数据政务信息,充分利用政务网站实时更新部门动态,多种形式开展统计数据解读和统计法治宣传。
(五)监督保障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体系。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了《石台县统计局2023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地。组织政务公开专题座谈会,强化业务学习交流,提升政务公开队伍整体素质。定期督查做好问题整改。对标第三方测评反馈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及时开展政务信息公开问题整改,及时补缺补差,规范信息管理。结合县政府办每月检查通报和内部日常自查情况进行督查督办。2023年,对外发布信息后未收到群众有关意见和建议,我局未发生因政务公开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问题和不足
2023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工作模式依然偏传统化、创新力度还不够,信息撰写及更新发布量有待提升。
(二)改进措施
一是强化推进统计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县政府要求,建立健全统计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推进统计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二是强化提升统计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创新能力。聚焦政策宣传,利用图片解读、新闻发布会等生动多样的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开展统计解读,充分利用表格、图文等方式展示社会经济统计信息,持续放大政务新媒体在统计数据解读上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