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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统计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报告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5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石台县统计局联系(地址:石台县曙光西路8号县政府一楼石台县统计局,邮编:245100,电话0566-6025341,邮箱ww0318hf@163.com)。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2025年度,我局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主动公开信息共计88条,主要包括:基层政务公开信息57条,政策法规及部门文件13件,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及相关资金管理信息6条,各类政策解读材料12条;重点栏目发布信息28条,主动公布重点领域统计信息、月度经济运行情况以及统计公报数据24条;召开4次新闻发布会,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时效性强、价值高的统计信息参考。
(二)依申请公开
2025年度,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未发生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2025年,我局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三审”制度,按照“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做好信息审核,规范发布流程。同时,常态化开展敏感词汇、错别字、无效链接、涉及个人隐私等政府信息排查工作,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排查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确保信息发布安全。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2025年度,我局发挥政务公开平台作用,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设置。主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页面的维护、更新,及时配合上级做好安全评估和审查,及时向社会发布统计业务公告以及日常工作动态。定期自查自纠,对照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标准,逐项逐篇核对,重点关注栏目是否超期未更新、发布内容是否存在表述性错误等内容,有效保障平台优质规范运行。
(五)监督保障
2025年度,我局政务公开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在全局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负责部门专人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主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评议,全年未发生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2025年度我局未出现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5年度,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还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二是重点领域信息质量有待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还需进一步加强。
改进措施:一是进一步丰富统计数据解读的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增强可读性、生动性。按照政务公开办的工作部署,加强政策解读和政务舆情回应,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做到栏目分类与公开信息相匹配,提高政务公开内容的科学性和优质性,不断提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二是严守政务公开纪律,正确把握和处理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认真研究,在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的同时,确保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公开,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深入、持续、高效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统计保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本年度未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