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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3年,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县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各项部署,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
(一)主动公开。2023年,我局主动公开信息数为421条,点击量达41154次。其中:公共资源交易信息18条,财政预决算信息13条,政策法规信息24条,重大决策预公开信息12条,规划计划信息3条,决策部署执行情况信息5条,建议提案办理信息8条,机构领导信息14条,人事信息3条,财政资金信息25条、财政资金直达基层信息16条,惠民惠农资金信息12条,应急管理信息2条,乡村振兴信息9条,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信息10条,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信息8条,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动态类信息20条,“双随机、一公开”信息6条,招标采购信息2条,政府采购信息5条,新闻发布类息8条,政策解读信息12条,回应关切信息15条,监督保障信息7条,部门动态信息112条,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信息4条,专项资金信息3条,强农惠农政策措施信息1条,产权交易信息8条,国有企业信息14条,财政信息20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条。
(二)依申请公开。安排专人负责依申请公开相关办理,认真做好接收、登记、办理、答复、存档等工作,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质量,依法保障公众合理信息需求。畅通在线申请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申请服务,不断提升依申请公开质效。2023年,我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未发生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为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局办公室指定专门人员管理此项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执行政务信息发布审签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专人发布、专人管理。严格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落实好保密制度,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完善了网站公开栏,丰富了公开类别,优化了公开内容,及时公开财政预决算、惠民惠农资金发放和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等情况,满足了不同受众的需求。
(五)监督保障。由县财政局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认真落实县政府要求,加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力度,采用定期、不定期检查等方式,查不足、补短板、促提升,推动政务公开工作质量不断提高。2023年,我局对外发布信息后未收到群众有关意见和建议,未发生因政务公开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我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政务公开的其他栏目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还是公开力度不够、政策解读形式不够丰富多样。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参加政务公开专题学习培训会,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突出重点,会商各股室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的信息发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