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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5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石台县民政局联系(地址:石台县曙光东路路88号;电话:0566-6022123;邮箱:stmzjf@163.com;邮编:245100)。
一、总体情况
2025年,石台县民政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县政务公开办的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市、县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各项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核心要求,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落地见效。
(一)主动公开。2025年,我局持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计574条。其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17条,养老服务机构信息21条,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低保等社会救助类信息131条,民政政策法规信息6条;围绕重点政策,开展部门政策解读1次、新闻发布会解读1次。提案办理方面,全年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共10条。此外,还公开民政救助和福利类信息49条、行政权力运行相关信息42条、社会组织类信息12条。
(二)依申请公开。2025年度,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为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信息的规范性与实用性,确保公开内容简洁明了、准确有效,我局对过往公开信息开展专项梳理整治工作,全面排查清理无效、过时信息,及时剔除冗余内容。2025年,我局未制定规范性文件,无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为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向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迈进,我局不断健全完善工作体系,夯实组织保障。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督导、各股室协同配合、办公室主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维护、组织协调等日常事务进行高效处置,确保公开工作及时规范、落地见效。同时,聚焦民生重点领域,坚持每月定期发布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相关信息。围绕特困人员供养、城乡低保、养老服务、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保障、社会组织等群众高度关注的内容,做到以公开促服务、以公开强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让政务公开成果惠及更多群众。
(五)监督保障。2025年县民政局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在政务公开网站公开本局监督电话和地址,接受群众监督。本年度未开展社会评议,无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存在短板。部分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领域的政策法规、工作规范和标准要求学习不深、理解不透,对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流程把控、内容审核等关键环节的实操能力有待提升。下一步,要求业人员强化能力建设,提升思想认识。督促工作人员加强自主学习,规范流程,落实“三校三审”制度,深刻理解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与核心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与业务能力,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地见效。
二是主动公开范围仍有拓展空间。当前信息公开在部分民生关联领域、政策执行领域的覆盖广度不足。下一步将继续优化公开目录,拓宽公开范围,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信息目录体系,加强与局机关各业务科室的协同联动,及时清理无效信息,提升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