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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和本单位工作实际,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编制而成。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石台县人民政府网站(www.ahshitai.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石台县司法局办公室联系(地址:石台县仁里镇政务新区司法局大楼二楼办公室,电话:0566-6026122,邮编:2451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4年,石台县司法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司法行政工作动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机构职能、权责清单等,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回应工作,拓展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升信息公开的质量和实效。2024年,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累计主动公开信息145条,其中基础类信息102条,重点领域信息43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4年,我局未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根据信息发布管理要求,我局立足工作职能,及时公布司法行政各项政策法规、机构设置、办事指南、最新政务动态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认真落实政务公开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信息审核、发布、回应工作,定期开展自查,对政务公开办反馈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持续做好政府网站表述错误修改工作,推动信息公开有序进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我局安排专人对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维护管理更新,及时更新局机关信息公开公示栏等传统线下公示渠道,做好政府网站等官方网络平台内容保障工作,及时公开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热点信息,耐心解答群众咨询,全面展示全县司法行政法治宣传、公共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工作,不断丰富公开内容、拓宽公开载体,持续推进依法行政在阳光下运行。
(五)监督保障情况。
明确分工、压实责任,提高司法行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整体质量。定期对已公开信息进行核查,确保不发生错字、漏字、病句、法条引用错误、时间错误等情况,坚决杜绝疏忽失误发生;及时更新我局相关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更新我局司法行政相关工作信息,确保信息的有效性、时效性,进一步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质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仍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部分政务信息公开及时性有待加强,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政务公开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是政务公开解读内容质量有待提升,偏专业化,不够通俗易懂。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存在的不足认真加以改进和提高,一是进一步提高我局干警对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司法行政发展环境;二是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业务工作人员自身能力提升。分析细化信息公开目录事项,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保证公开目录完整、内容规范;三是进一步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强化信息发布更新,不断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采用通俗易懂的多种方式,便于群众获得有效信息。充分利用网站、新媒体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大主动公开的信息量,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