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321Y/202101-00024 | 组配分类: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石台县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废止日期: |
石台县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2021)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审核依据 |
应提交审核材料 |
审核时间 |
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和从事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2 |
行政处罚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或者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8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9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10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11 |
行政处罚 |
对在堤身、护堤地和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第2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堤身、护堤地和水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但为防汛和水工程管理需要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一)采砂、取土、淘金;(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五)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故道、旧堤等原有工程设施。”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项目、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1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1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14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关大坝管理规定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16 |
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17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开垦种植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开垦、开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18 |
行政处罚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关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20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21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者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处罚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240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2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240号)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23 |
行政处罚 |
对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处罚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240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2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第二十一条“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240号)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25 |
行政处罚 |
对不依法缴纳内河砂石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处罚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240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由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超过3万元。”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26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处罚 |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238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2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或者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处罚 |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23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28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238号)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2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或者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238号)第二十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30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238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31 |
行政征收 |
水资源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32 |
行政征收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33 |
行政征收 |
河道采砂管理费(内河资源管理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34 |
行政征收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35 |
行政强制 |
强行拆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防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3.《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59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相关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4.《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59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第26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项目、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36 |
行政强制 |
扣押、拍卖非法采砂船舶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37 |
行政强制 |
暂扣施工工具、取水设备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第26号)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取排水情况、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进行现场巡查和监督,发现用水单位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可以依法暂扣施工工具、取水设备。”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38 |
行政强制 |
代为清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39 |
行政强制 |
收取滞纳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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